News

最新消息

2019-11-06 勿忘勞工血汗!!呼籲公正裁判!!

10 月 17 日,最高行政法院公布判決書,表示原判決部分理由不充分以及事證未明,所以廢棄原判決,發回重新審理,本會深表遺憾。判決書指出上訴人主張員工部分出勤紀錄顯示雙週工時合計不足 84 小時,無須給付加班費,且原判決未說明為何不採信理由;針對國定假日的加班費問題,最高行政法院則認為因調移明細未定,無法證明台灣高鐵公司未予其員工休假,藉以回應原審之理由:台灣高鐵公司有提出工作日與休假日調移明細之義務,然而,其既未明定國定假日調移明細、也未能提出與勞工雙方協商同意將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並給與休假的相關事證,已經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之規定,且從員工班表也明顯可見延長工時卻短發工資之事實。

 

自 2007 營運以來,員工休假天數不足是事實、員工超時加班是事實,員工在工作時間內未有足夠休息時間是事實、未遵從雙周變形工時制度是事實、未尊重員工擅自調移國定假日是事實。自 2016 以來判決至今尚未終局,從勞動檢查、訴願會、高等行政法院一路以來,違法事實罪證確鑿,甚至連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55 號判決也判定高鐵公司敗訴。從此次最高法院的判決書來看,台灣高鐵公司確實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37 條及第 39 條之事實,惟因調移明細未定而發回調查,本會將持續關注加班費開庭判決的狀況,並懇請各位同仁持續關注工會與司法動向。

 

本會與高鐵公司達成「停火」協議自協議書簽定迄今已逾三年,本會也嚴正呼籲台灣高鐵公司正視積欠加班費的事實,應盡速以任何方式將剩餘的積欠加班費返還員工,才是真正的勞資和諧、共創雙贏。

 

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判字第 479 號行政判決: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AA,108%2c%e5%88%a4%2c479%2c20191017%2c1

10 月 17 日,最高行政法院公布判決書,表示原判決部分理由不充分以及事證未明,所以廢棄原判決,發回重新審理,本會深表遺憾。判決書指出上訴人主張員工部分出勤紀錄顯示雙週工時合計不足 84 小時,無須給付加班費,且原判決未說明為何不採信理由;針對國定假日的加班費問題,最高行政法院則認為因調移明細未定,無法證明台灣高鐵公司未予其員工休假,藉以回應原審之理由:台灣高鐵公司有提出工作日與休假日調移明細之義務,然而,其既未明定國定假日調移明細、也未能提出與勞工雙方協商同意將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並給與休假的相關事證,已經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之規定,且從員工班表也明顯可見延長工時卻短發工資之事實。

 

自 2007 營運以來,員工休假天數不足是事實、員工超時加班是事實,員工在工作時間內未有足夠休息時間是事實、未遵從雙周變形工時制度是事實、未尊重員工擅自調移國定假日是事實。自 2016 以來判決至今尚未終局,從勞動檢查、訴願會、高等行政法院一路以來,違法事實罪證確鑿,甚至連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55 號判決也判定高鐵公司敗訴。從此次最高法院的判決書來看,台灣高鐵公司確實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37 條及第 39 條之事實,惟因調移明細未定而發回調查,本會將持續關注加班費開庭判決的狀況,並懇請各位同仁持續關注工會與司法動向。

 

本會與高鐵公司達成「停火」協議自協議書簽定迄今已逾三年,本會也嚴正呼籲台灣高鐵公司正視積欠加班費的事實,應盡速以任何方式將剩餘的積欠加班費返還員工,才是真正的勞資和諧、共創雙贏。

 

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判字第 479 號行政判決: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AA,108%2c%e5%88%a4%2c479%2c20191017%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