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tions

法令規章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_事業場所勞資會議勞方代表選舉辦法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事業場所勞資會議勞方代表選舉辦法

 

109.03.04 第二屆第二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

勞資會議勞方代表選舉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選舉方式採無記名連記法。

 

第三條

本會應於選舉日至少 10 日前公告。登記期限為 3 日,逾期登記不予受理。

 

第四條

選舉公報於選舉 5 日前公告。

 

第五條

選舉結果得票數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

 

第六條

勞方代表選舉後未足額時,該缺額補選相關事宜授權理事會辦理。補選前由理事會推派人選出席勞資會議,直至新任勞方代表產出。

 

第七條

勞方代表因怠忽職守,損害勞工權益時,得予以罷免或解職(相關辦法另行訂定之)。

 

第八條

本辦法未規定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事業場所勞資會議勞方代表選舉辦法

 

109.03.04 第二屆第二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

勞資會議勞方代表選舉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選舉方式採無記名連記法。

 

第三條

本會應於選舉日至少 10 日前公告。登記期限為 3 日,逾期登記不予受理。

 

第四條

選舉公報於選舉 5 日前公告。

 

第五條

選舉結果得票數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

 

第六條

勞方代表選舉後未足額時,該缺額補選相關事宜授權理事會辦理。補選前由理事會推派人選出席勞資會議,直至新任勞方代表產出。

 

第七條

勞方代表因怠忽職守,損害勞工權益時,得予以罷免或解職(相關辦法另行訂定之)。

 

第八條

本辦法未規定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