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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9 ❗️❗️❗️ 高鐵公司未給付加班費違反勞基法不服處分行政訴訟案止訟溝通未果,待續司法程序終結訴訟 ❗️❗️❗️
本會有感於高鐵公司就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第37條行政處分案所提之不服處分行政訴訟案,自105年與台北市政府(勞動局)訴訟以來已長達5年,深覺在96-103年間高鐵營運最艱難的時期,配合公司延長工時加班犧牲國定假日上班之同仁所未被給付至今已超過14年之加班費,實不該受此行政訴訟的冗長程序而遲遲未能返還。
故於此訴訟案在109年12月23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宣判後,本會即積極與高鐵公司及台北市勞動局溝通,冀望當事的兩造雙方基於保障勞工權益與促進勞資和諧,在雙方達成共識下撤銷上訴終結本案訴訟並由高鐵公司返還剩餘半數金額約2.5億之未給付加班費,結束本案爭議。然於110年2月26日勞動局、高鐵公司及本會三方溝通會議中,高鐵公司以承擔股東期望須善盡維護股東權益之責任為由,強調依據相關法律程序保障公司權益,仍將依105年與本會簽訂之協議書內容,視本案終局判決結果再執行後面事宜。
對此溝通結果,本會雖不意外但對高鐵公司僅以股東權益為重不能體現多點關懷於與其最密切的利害關係人-勞工身上之心態,甚感失望。依更一審宣判結果,雖於主文載明撤銷原處分關於原告(高鐵公司)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的部分,然綜觀判決內容,高鐵公司違反勞基法第24條及第37條事實明確,核屬依法有據;撤銷第24條理由僅係針對其中1位勞檢抽查勞工之特休標記工時有異議,高鐵公司違反法令情事俱在不變。本會在此正告高鐵公司面對未給付103年前加班費違反勞基法之事實,絕不會因行政訴訟之撤銷而抹滅;所積欠剩餘半數金額約2.5億之加班費,更不容打折返還。
企業工會籲請高鐵公司應看清判決書內容自省違反勞基法之俱在事實,要覺知目前加班費給付之合法優法是建立在過往違法經驗改善而來的,在勞動局於三方會議也清楚表達若勞資雙方能達成還款協議將配合辦理「止訟」之意願下,高鐵公司實應趁此契機,不以與員工簽署之協議書內容為限,改以兼顧社會觀感、股東利益與員工權益之思量終結訴訟,全部返還剩餘半數之加班費,以不負自詡「幸福企業」之美名。
本會有感於高鐵公司就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第37條行政處分案所提之不服處分行政訴訟案,自105年與台北市政府(勞動局)訴訟以來已長達5年,深覺在96-103年間高鐵營運最艱難的時期,配合公司延長工時加班犧牲國定假日上班之同仁所未被給付至今已超過14年之加班費,實不該受此行政訴訟的冗長程序而遲遲未能返還。
故於此訴訟案在109年12月23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宣判後,本會即積極與高鐵公司及台北市勞動局溝通,冀望當事的兩造雙方基於保障勞工權益與促進勞資和諧,在雙方達成共識下撤銷上訴終結本案訴訟並由高鐵公司返還剩餘半數金額約2.5億之未給付加班費,結束本案爭議。然於110年2月26日勞動局、高鐵公司及本會三方溝通會議中,高鐵公司以承擔股東期望須善盡維護股東權益之責任為由,強調依據相關法律程序保障公司權益,仍將依105年與本會簽訂之協議書內容,視本案終局判決結果再執行後面事宜。
對此溝通結果,本會雖不意外但對高鐵公司僅以股東權益為重不能體現多點關懷於與其最密切的利害關係人-勞工身上之心態,甚感失望。依更一審宣判結果,雖於主文載明撤銷原處分關於原告(高鐵公司)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的部分,然綜觀判決內容,高鐵公司違反勞基法第24條及第37條事實明確,核屬依法有據;撤銷第24條理由僅係針對其中1位勞檢抽查勞工之特休標記工時有異議,高鐵公司違反法令情事俱在不變。本會在此正告高鐵公司面對未給付103年前加班費違反勞基法之事實,絕不會因行政訴訟之撤銷而抹滅;所積欠剩餘半數金額約2.5億之加班費,更不容打折返還。
企業工會籲請高鐵公司應看清判決書內容自省違反勞基法之俱在事實,要覺知目前加班費給付之合法優法是建立在過往違法經驗改善而來的,在勞動局於三方會議也清楚表達若勞資雙方能達成還款協議將配合辦理「止訟」之意願下,高鐵公司實應趁此契機,不以與員工簽署之協議書內容為限,改以兼顧社會觀感、股東利益與員工權益之思量終結訴訟,全部返還剩餘半數之加班費,以不負自詡「幸福企業」之美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