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tions

法令規章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_會員代表選舉辦法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會員代表選舉辦法

103.09.15第一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106.08.23 第一屆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107.2.26 第一屆第六次臨時代表大會修訂

 

第一條

本辦法依本會章程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會員代表依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十九區事業場所分區產生,分區如下:

  • 總公司
  • 南港車站
  • 台北車站
  • 板橋車站
  • 桃園運務大樓
  • 桃園車站
  • 新竹車站
  • 六家基地
  • 苗栗車站
  • 台中車站
  • 烏日基地
  • 彰化車站
  • 雲林車站
  • 嘉義車站
  • 太保基地
  • 台南車站
  • 燕巢總機廠
  • 左營車站
  • 左營基地

每區會員人數四十人以下產生會員代表一人,每逾四十人增加會員代表一人。會員代表應產生名額三人以下,置候補代表一人,每逾三人增加候補代表一人。

 

第三條

會員於選舉前一日入會滿三個月,具會員代表選舉權。

 

第四條

會員代表被選舉人於選舉前一日應入會滿六個月。

 

第五條

會員代表選舉,視選舉區及選舉人分布情形,就車站、基地或其他適當處所,設投開票所。

 

第六條

會員代表選舉採被選舉人登記制。

 

第七條

選舉人領取選票時,需出示會員證或員工識別證核對身分,並簽名或蓋章。

 

第八條

會員代表選舉,以無記名單記法行之,應由選舉人親自圈寫選票,圈寫完畢後,親自投入票匭。

 

第九條

應選名額依得票數由高至低選出,若遇票數相同者由選務人員抽籤決定。

選票及開票彙總表由監選人員簽封後,寄交工會審查、保管。

 

第十條

會員代表選舉完畢後十日內,應由本會公告當選名單。

 

第十一條

第一屆會員代表選出後任期即刻生效,卸任日期與第一屆理、監事相同,第二屆開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如遇會員代表出缺時,由候補代表遞補,補足原代表任期。

 

第十二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宜,依本會章程及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等相關法令。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會員代表選舉辦法

103.09.15第一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106.08.23 第一屆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107.2.26 第一屆第六次臨時代表大會修訂

 

第一條

本辦法依本會章程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會員代表依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十九區事業場所分區產生,分區如下:

  • 總公司
  • 南港車站
  • 台北車站
  • 板橋車站
  • 桃園運務大樓
  • 桃園車站
  • 新竹車站
  • 六家基地
  • 苗栗車站
  • 台中車站
  • 烏日基地
  • 彰化車站
  • 雲林車站
  • 嘉義車站
  • 太保基地
  • 台南車站
  • 燕巢總機廠
  • 左營車站
  • 左營基地

每區會員人數四十人以下產生會員代表一人,每逾四十人增加會員代表一人。會員代表應產生名額三人以下,置候補代表一人,每逾三人增加候補代表一人。

 

第三條

會員於選舉前一日入會滿三個月,具會員代表選舉權。

 

第四條

會員代表被選舉人於選舉前一日應入會滿六個月。

 

第五條

會員代表選舉,視選舉區及選舉人分布情形,就車站、基地或其他適當處所,設投開票所。

 

第六條

會員代表選舉採被選舉人登記制。

 

第七條

選舉人領取選票時,需出示會員證或員工識別證核對身分,並簽名或蓋章。

 

第八條

會員代表選舉,以無記名單記法行之,應由選舉人親自圈寫選票,圈寫完畢後,親自投入票匭。

 

第九條

應選名額依得票數由高至低選出,若遇票數相同者由選務人員抽籤決定。

選票及開票彙總表由監選人員簽封後,寄交工會審查、保管。

 

第十條

會員代表選舉完畢後十日內,應由本會公告當選名單。

 

第十一條

第一屆會員代表選出後任期即刻生效,卸任日期與第一屆理、監事相同,第二屆開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如遇會員代表出缺時,由候補代表遞補,補足原代表任期。

 

第十二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宜,依本會章程及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等相關法令。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