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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2 ❗️❗️❗️ 工會顧問律師小叮嚀 ❗️❗️❗️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規定,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即主管)不得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活動,更不得對於勞工參加工會活動有任何不利之待遇,否則將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可由工會向勞動部申請裁決予以裁罰,工會並得依法行使爭議行為。


本次因高鐵公司未經與工會協商即短發年終獎金,工會經第二屆第5次臨時理事會討論並決議發起「拒絕苛扣年終獎金」連署,核屬正當的工會活動,受上開工會法第35條規定之保障。


因此,若會員於參與連署活動過程中有遭受資方約談、勸說,甚至威脅利誘等情事,請會員立即蒐證並通知工會,由工會採取後續法律行動,俾確保會員權益及工會之團結權。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規定,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即主管)不得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活動,更不得對於勞工參加工會活動有任何不利之待遇,否則將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可由工會向勞動部申請裁決予以裁罰,工會並得依法行使爭議行為。


本次因高鐵公司未經與工會協商即短發年終獎金,工會經第二屆第5次臨時理事會討論並決議發起「拒絕苛扣年終獎金」連署,核屬正當的工會活動,受上開工會法第35條規定之保障。


因此,若會員於參與連署活動過程中有遭受資方約談、勸說,甚至威脅利誘等情事,請會員立即蒐證並通知工會,由工會採取後續法律行動,俾確保會員權益及工會之團結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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