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tions

法令規章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_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推選辦法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推選辦法

 

104.05.05 第二屆第5次理事會通過

107.08.30 第二屆第1次臨時理事會通過

108.06.18 第二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110.09.07第二屆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勞動部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四條第一項辦理,已組織工會者,委員之產生方式由事業單位及工會分別訂定,但工會推選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

 

第二條

採分區公開登記,依照工作地點縣市區分,分北區(新竹以北)、中區(苗栗以南至雲林以北)、南區(嘉義以南),各分區名額及其他有關選舉事項應於推選日十天前公告會員

 

第三條

勞方委員選舉候選人登記應於公告截止日期內,向工會辦理候選人登記手續。

 

第四條

選舉依分區名額及得票高低決定,各分區當選人員、候補人員由理事會選舉之。

 

第五條 

推派委員有不適任之情事經調查屬實後,由理事會予以召回,以候補委員依序遞補,並以補足原任代表之任期為限。

 

第六條

勞方代表委員連選連任,不得超過三分之二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推選辦法

 

104.05.05 第二屆第5次理事會通過

107.08.30 第二屆第1次臨時理事會通過

108.06.18 第二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110.09.07第二屆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勞動部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四條第一項辦理,已組織工會者,委員之產生方式由事業單位及工會分別訂定,但工會推選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

 

第二條

採分區公開登記,依照工作地點縣市區分,分北區(新竹以北)、中區(苗栗以南至雲林以北)、南區(嘉義以南),各分區名額及其他有關選舉事項應於推選日十天前公告會員

 

第三條

勞方委員選舉候選人登記應於公告截止日期內,向工會辦理候選人登記手續。

 

第四條

選舉依分區名額及得票高低決定,各分區當選人員、候補人員由理事會選舉之。

 

第五條 

推派委員有不適任之情事經調查屬實後,由理事會予以召回,以候補委員依序遞補,並以補足原任代表之任期為限。

 

第六條

勞方代表委員連選連任,不得超過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