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tions

法令規章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_事業單位勞資會議勞方代表選舉辦法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事業單位勞資會議勞方代表選舉辦法

 

109.03.04 第二屆第二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

勞資會議勞方代表選舉應選 7 席、候補代表 3 席,由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

 

第三條

本會應於選舉日前 10 日公告。登記期限為 3 日,逾期登記不予受理。

 

第四條

本會辦理之選舉公報於選舉 5 日前公告。

 

第五條

選舉結果按當選人所屬單位,依「維修處」、「運務處」和「其他(前開兩處以外者)」各保障名額 1 席。

 

第六條

單一性別勞工人數逾勞工人數二分之一者,其當選名額應至少 3 席。

 

第七條

選舉結果得票數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

 

第八條

勞方代表出缺時,由候補代表依序遞補,不受第五條及第六條之限制。

 

第九條

勞方代表因怠忽職守,損害勞工權益時,得予以罷免或解職(相關辦法另行訂定之)。

 

第十條

本辦法未規定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事業單位勞資會議勞方代表選舉辦法

 

109.03.04 第二屆第二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

勞資會議勞方代表選舉應選 7 席、候補代表 3 席,由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

 

第三條

本會應於選舉日前 10 日公告。登記期限為 3 日,逾期登記不予受理。

 

第四條

本會辦理之選舉公報於選舉 5 日前公告。

 

第五條

選舉結果按當選人所屬單位,依「維修處」、「運務處」和「其他(前開兩處以外者)」各保障名額 1 席。

 

第六條

單一性別勞工人數逾勞工人數二分之一者,其當選名額應至少 3 席。

 

第七條

選舉結果得票數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

 

第八條

勞方代表出缺時,由候補代表依序遞補,不受第五條及第六條之限制。

 

第九條

勞方代表因怠忽職守,損害勞工權益時,得予以罷免或解職(相關辦法另行訂定之)。

 

第十條

本辦法未規定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