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tions

法令規章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_理監事選舉罷免辦法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理監事選舉罷免辦法

 

                             103.09.15 第一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106.08.23 第一屆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108.06.18 第二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條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增進選舉罷免之效能,以健全本會之組織發展,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刪除)

 

第三條

本辦法依工會法、人民團體法及本會組織章程等相關規定訂定之。

 

第四條

本會理事、候補理事、監事、候補監事之名額依章程規定。以無記名連記法由會員代表大會直接選舉產生。

1. 應於任期屆滿前辦理改選,理監事選舉採候選人登記制。選舉票應由工會印製,並蓋用工會圖記及監事會召集人簽章,缺一未蓋章者,視為廢票。

2. 候選人登記日期截止後,如登記名額不足應選名額時,由理事會決議提名補足作為候選人。

3. 候選人名單,應由理監事聯席會選定人選擔任候選人資格審查小組,並於候選人登記截止日後完成審查工作;候選人先後號次由資格審查小組抽籤決定。

4. 候選人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連選得連任。

 

第五條

理事、監事選出後,應於十日內召開理監事會議,選出理事長及常務理事、監事會召集人。

前項理監事會由原任理事長召集之。逾期不召集時,由得票最多之新任理監事分別召集之。

本會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由理事、監事分別選出。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常務理事名額依章程規定,由理事互選之,票數相同時,抽籤決定。

 

第六條

本會理事、監事、理事長、常務理事、監事會召集人之罷免:

1. 罷免案應詳述理由,經原選舉人總數三分之一上簽署方得向本會提出,並副知主管機關。

2. 理監事之罷免案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過半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代表同意,始得通過罷免。

3. 理事長、常務理事、監事會召集人須經理事、監事過半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代表同意,始得通過罷免。

4. 罷免案經召集會議,因未達法定人數流會者,應視為否決罷免。

5. 罷免案經否決,於該任期內對同一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提出罷免。

 

第七條

本會會員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參加選舉或罷免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並行使其權利,但一人僅能受一會員代表之委託,而且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八條

會員代表行使選舉或罷免權時,應出示可供證明身份之證件件核對身份,並簽名或蓋章,領取選票或罷免票。

 

第九條

本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理監事選舉罷免辦法

 

                             103.09.15 第一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106.08.23 第一屆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108.06.18 第二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條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增進選舉罷免之效能,以健全本會之組織發展,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刪除)

 

第三條

本辦法依工會法、人民團體法及本會組織章程等相關規定訂定之。

 

第四條

本會理事、候補理事、監事、候補監事之名額依章程規定。以無記名連記法由會員代表大會直接選舉產生。

1. 應於任期屆滿前辦理改選,理監事選舉採候選人登記制。選舉票應由工會印製,並蓋用工會圖記及監事會召集人簽章,缺一未蓋章者,視為廢票。

2. 候選人登記日期截止後,如登記名額不足應選名額時,由理事會決議提名補足作為候選人。

3. 候選人名單,應由理監事聯席會選定人選擔任候選人資格審查小組,並於候選人登記截止日後完成審查工作;候選人先後號次由資格審查小組抽籤決定。

4. 候選人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連選得連任。

 

第五條

理事、監事選出後,應於十日內召開理監事會議,選出理事長及常務理事、監事會召集人。

前項理監事會由原任理事長召集之。逾期不召集時,由得票最多之新任理監事分別召集之。

本會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由理事、監事分別選出。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常務理事名額依章程規定,由理事互選之,票數相同時,抽籤決定。

 

第六條

本會理事、監事、理事長、常務理事、監事會召集人之罷免:

1. 罷免案應詳述理由,經原選舉人總數三分之一上簽署方得向本會提出,並副知主管機關。

2. 理監事之罷免案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過半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代表同意,始得通過罷免。

3. 理事長、常務理事、監事會召集人須經理事、監事過半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代表同意,始得通過罷免。

4. 罷免案經召集會議,因未達法定人數流會者,應視為否決罷免。

5. 罷免案經否決,於該任期內對同一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提出罷免。

 

第七條

本會會員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參加選舉或罷免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並行使其權利,但一人僅能受一會員代表之委託,而且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八條

會員代表行使選舉或罷免權時,應出示可供證明身份之證件件核對身份,並簽名或蓋章,領取選票或罷免票。

 

第九條

本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